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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信力与举报人信息泄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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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9-3-16 14:46:55 |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
1.公信力与举报人信息泄露
不可否认现在国家在人民反应问题的方面做得更好了
网络上也增设了很多举报方式
大型的政府市级都应该增设匿名的举报方式
凡是举报人(愿意公开)的信息是否可以公开都只能公开给一部分或公开给部分人
举报人不愿公开的信息,如果接受举报的网站把资料透露给被举报人都是不合适的,如果发生这种现象,那么人们立即会判定是一伙的,更会对政府的公信力丧失信心http://he.people.com.cn/n/2015/0714/c192235-25572155.html
河北泊头农民举报污染儿子被伤 环保局否认泄密

http://news.163.com/10/0622/15/69PS7GK0000146BD.html莫让“举报者”成为反腐路上的受伤者
《法制日报》6月20日发文《最高检称70%举报者遭打击报复多数难获救济》说: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材料显示,在那些向检察机关举报涉嫌犯罪的举报人中,约有70%的举报人不同程度地遭受到打击报复或变相打击报复。其中,各类“隐性打击报复”举报人的行为,因其手段“合法”,行为隐蔽,难以界定,一直处于法律救济的“边缘死角”。看来,保护举报者,已经成为一种完善法律的新要求,更是新时期社会反腐工作的迫切需要了。

举报人要学会保护自己!


所有的匿名举报都应该象实名举报一样受到重视!或许最重大的问题就在匿名举报之中!

建议政府机关开通的举报方式一定要包含匿名举报!

2.关于“网络理政”(防止官官相护)正确区分建议与投诉举报等方面的区别!
如果是建议应该返回到原发地!
如果是投诉或者举报,内容如果回到原发地,那么很可能导致举报人受到“影响”
关于举报投诉绝不能象建议一样返回到原发地!否则只能让“人民”判断为是“官官相护”“相互勾结”!

网络上反映的所有内容返回到原发地就是上级或者主管挂名义做事,却把事情依然交回原发地处理,失去了投诉举报的意义!(就是推卸工作
举报或投诉的内容如果回到被举报人和被投诉人手上,从另一个方面来讲那就是勾结(不管什么理由都应该对内容保密、对举报或投诉人进行保护)!

迟到16年的真相,湖南新晃一中“操场埋尸案”始末
http://finance.china.com.cn/hz/sh/hao123dh/20190626/13432.shtml

如果当初的举报和一些事情能得到重视又何至于出现这些悲剧!

应该思考如何防止再次出现类似的事情,如何提前避免些类事件发生
相关部门应该拿出一些行动和措施来保证


3.网络投诉和举报信息的接收人应该是“检察院”(纪检、监察机关)(区分举报投诉,咨询办事等选项)
人民检察院在工作中必须坚持实事求是,贯彻执行群众路线,倾听群众意见,接受群众监督,调查研究,重证据不轻信口供,严禁逼供信,正确区分和处理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。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人员,必须忠实于事实真象,忠实于法律,忠实于社会主义事业,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。各级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权,对于任何公民,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,不允许有任何特权。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,不受其他行政机关、团体和个人的干涉

某些事情如果有多个反映,那么必须会有些问题!
大数据时代,应该很容易暴露出有问题的部门和个人!即使没有,也能以正视听!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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